犹豫期 | 15天 |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公司在目前已在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深圳、辽宁、四川、陕西、山东、黑龙江、湖北、河南、 浙江、福建、重庆、河北等16省设立分支机构。在慧择投保时,仅限在广东(不含深圳、东莞)、四川、上海、深圳,北京地区投保,您可以通过中介机构、中意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及其客服热线享受保单服务。 | ||||||||||||||
线上服务 | 中意人寿提供线上自助、客户服务电话、掌上中意APP等途径享受保单查询/保单下载/账户变更/联系信息变更/退保/理赔报案等多项优质服务。 |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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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扣除 | 当组合投保中意鑫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时,中意鑫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费用扣除如下: 1、初始费用 对于您支付的一次性付清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标准为1.0%。 对于您支付的定期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标准为1.0%。 对于您支付的不定期追加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标准为3.0%。 对于您按约定转入的保险费,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标准为1.0%。 2、保单管理费:本合同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3、风险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金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保单周月日,保险公司收取每个保单月度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风险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本合同的风险保险金额等于有效保险金额扣除保单账户价值之后的余额,且不低于零。 4、部分领取和退保费用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选择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退保,保险公司将按以下公式收取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部分领取账户价值或退保时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率 保险公司收取的部分领取或退保费用率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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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损失 |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保险合同有15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您应当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中意人寿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退保,您将遭受一定的损失。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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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及续期保费均由中意人寿收取,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的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当期保险费。 本产品统一签发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您可通过掌上中意APP申请电子发票,或通过致电中意人寿全国客服热线咨询发票获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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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付能力 | 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2024年第2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6%,2024年第1季度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AAA级,偿付能力充足率已经达到监管要求。详见附件(点击可查看)。 | ||||||||||||||
重要提示 | 本资料为产品介绍,仅供参考,具体保险内容以条款为准。 |
其余须知:
年龄 |
0-17岁 |
18-41岁 |
42-61岁 |
≥62岁 |
累计应交总保费(万元) |
≦1000 |
≦1000 |
≦1000 |
≦500 |
主条款 | |
中意一生中意(龙玺版)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 中意人寿[2024]终身寿险003号/中意人寿〔2024〕41号 |
中意鑫意锁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 中意人寿[2022]终身寿险013号/中意人寿〔2023〕13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