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18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仅限在广东(含深圳)、北京、上海、四川销售。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并理解《产品说明书》(可点击查看)。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并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如被保险人健康和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或者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又提出补充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1)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权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2)如发生保险事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日即视为保险合同签收日。本产品犹豫期为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或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二者较早之日)起15 天。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将无息返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投保人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退还申请解除合同当时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存在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简称电子保单)与纸质保险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将作为理赔的依据。参考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投保人可通过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全国客服热线4006-11-7777 或登录官网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验真。 |
其余须知:
交费期间 |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10年交 |
最大投保年龄 |
70周岁 |
67周岁 |
65周岁 |
60周岁 |
年龄 |
同类型产品最高投保保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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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10年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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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周岁 |
650万 |
216万 |
130万 |
65万 |
51-65周岁 |
350万 |
116万 |
70万 |
35万 |
66-70周岁 |
250万 |
83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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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条款 | |
复星联合康爱一生护理保险(耀火版) 条款 |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4〕护理保险012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4〕32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