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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10号重大疾病保险  保终身

披露名 : 达尔文10号重大疾病保险

  • 意外重疾额外赔付
  • 孕期重疾加倍守护
  • 爆款责任返场热销

为本人投保
投保人出生日期
若选择投豁险,投保年龄限制18-60周岁(含18周岁、60周岁)
投保人性别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健康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
性别
承保职业
1-6类 查询职业类别 注:本产品支持的被保险人职业为:1-4类(2025.3.31之前 扩展5-6类职业投保)
投保地区
北京市
  • 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
  • 山西省
  • 内蒙古自治区
  • 辽宁省
  • 吉林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广东省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海南省
  • 重庆市
  • 四川省
  • 贵州省
  • 云南省
  • 西藏自治区
  • 陕西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市辖区
  • 市辖区
保障期限
终身
缴费类型
一次性 年交
缴费年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35年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不含
疾病关爱保险金
不含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不含
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不含
“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不含
住院津贴保险金
不含
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不含
妊娠期重大疾病关爱金
不含
投保人豁免
不含
投保人豁免缴费年限
不投保
基本保额
5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 25万元
更多选择
  • 30万元
  • 35万元
  • 40万元
  • 45万元
  • 50万元
  • 55万元
  • 60万元
投保人豁免保障期限
终身
投保人豁免缴费类型
年交
年缴保费是否超过年收入的30%
保费
264.00/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基本保险金额
    5万元
  • (110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将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累计保费和基本保额三者较大值给付,若意外原因导致重疾额外给付30%基本保额,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35种)中症疾病保险金
    60%*基本保额限3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人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初次确诊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60%基本保额。
    每种中症给付一次,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40种)轻症疾病保险金
    30%*基本保额限4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症保险金。
    若被保人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90日后,初次确诊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给付30%基本保额(若最近一次给付的重疾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间隔365日后初次确诊为较轻急性心肌梗死,给付30%基本保额)。
    每种轻症给付一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保险公司将豁免本合同后续各期保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
    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费与现金价值中较大者给付,本合同终止;
    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将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累计保费和基本保额三者较大值给付,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对于同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首次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该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1.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保险公司额外给付80%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保险公司额外给付40%的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首次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保险公司额外给付10%的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可选)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20%*基本保额限2次
    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初次确诊,间隔365日后,初次确诊此前已患重疾之外的重疾,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给付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该责任包括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1.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人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重大疾病,间隔180日后,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额外给付40%的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人初次确诊“恶性肿瘤——重度”,间隔365日后,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保险公司将额外给付40%的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人已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间隔365日后,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保险公司将额外给付50%的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
    若被保人已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间隔365日后,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保险公司将额外给付30%的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可选)住院津贴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未确诊,且在此之后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诊断必须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0.1%乘以实际住院天数,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
    在每个保单年度内,“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给付天数以90日为限。
    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公司累计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和“首次重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0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再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投保)时,将扣减累计已给付的“住院津贴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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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选)10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120%*基本保额限1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日后初次确诊为,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间隔365日后,被保人再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将额外给付120%的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重疾,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间隔180日后,初次确诊为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将额外给付120%的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可选)110种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
    按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等待期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自被保人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之日以前已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之和向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可选)妊娠期重大疾病关爱金
    50%*基本保额限1次
    被保险人在年满2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并且在年满5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在妊娠期间内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无论一种或多种),额外给付50%基本保额,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展开详情(点击可查看条款保险责任)
  • (可选)投保人豁免
    豁免后期保费
    投保人身故、全残、或确诊轻度疾病/中度疾病/重大疾病,豁免后续剩余未交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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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解读

 
 
  • 投保
    孟小姐,普通白领,30周岁。孟小姐平时工作压力大,饮食不规律,出于对健康保障的考虑,她想为自己配置一份保障充分、性价比高的重疾险,经过多方对比,孟女士最后选择投保达尔文10号重疾险。配置方案为基础责任+“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责任+妊娠期重大疾病关爱金。保额50万,保终身,30年交,年交保费6835元。
  • 出险
    35岁,孟小姐二胎孕期时,不幸初次确诊乳腺癌(恶性肿瘤——重度);5年后,孟小姐复发乳腺癌。
  • 报案
    孟小姐致电我司报案。
  • 理赔

    保险公司经核实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作出如下赔付:

    (1)孟小姐初次确诊乳腺癌,她可获得:重疾保险金:50万元(100%基本保额);妊娠期重大疾病关爱金:25万元(50%基本保额);重大疾病保费补偿金:按之前已交保费34175元(6835元*5年)予以赔付;保费豁免:剩余保费不用再缴纳,保单继续有效。万幸,孟小姐及时进行了手术切除,孟小姐选择用赔付的保险金承担了生病期间就诊、疗养的开销。
    (2)孟小姐5年后复发乳腺癌,且每间隔1年仍处于合同约定“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她可获得:“恶性肿瘤——重度”治疗津贴保险金:累计3次赔付,总计60万元(总计120%基本保额)。
    孟小姐实际支出保费0元,获得共计1384175元保险金赔付。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18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保险)住所地为上海市,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为上海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上海市行政辖区内及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有利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线上服务 保险公司已基本实现全流程线上售后服务,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的保险业务活动的,您可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来电咨询。对于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保险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
如实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流程中的各项内容,不可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还保险费;
5)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费用扣除 欠款扣除:保险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险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退保损失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欠款扣除的规定,在扣除各项欠款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支付和凭证 保险公司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您向保险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会将您的电子保单发送至您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您也可以关注“瑞华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我的-保单服务-的保单”下,查看及下载电子保单。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您还可以登录保司官网或者拨打瑞华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609-6868 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本产品首期及续期保费均由保险公司收取。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为准。请务必于当日24时前完成投保及缴费流程,否则须重新投保。如您需查询保单信息或索取发票,可以在个人中心的保单列表页查询或进入保单详情页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其余须知:

  1.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投保须知》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书面说明《重要信息提示》产品风险提示书反洗钱声明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自动缴费扣款服务协议》《保全服务指南》《理赔服务指南》《投保及承保服务指南》《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政策》
  2. 2. 承保年龄:
    本产品支持的被保险人年龄为:健康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和55周岁)。
  3. 3. 承保职业:
    本产品支持的被保险人职业为:1-4类(截至2025年3月31日,扩展5-6类职业投保)。
  4. 4. 婴幼儿投保:
    若为婴幼儿投保,被保险人的职业可选学生或无业。
  5. 5. 投被保险人关系:
    本产品支持为本人、父母、配偶、子女购买。
  6. 6. 本产品不同缴费年限对应的被保险人最高承保年龄,介绍如下:

    缴费年限

    趸交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35年

    被保险人最高承保年龄

    55周岁

    55周岁

    50周岁

    45周岁

    45周岁

    35周岁

    30周岁

  7. 7. 本产品针对不同地区和特殊职业有不同的保额限制,活动期间(截至2025年3月31日)基本保额上限从50万元调整为60万元,具体情况请点击此处查看
  8. 8. 本产品仅限中国税收居民购买。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瑞华福瑞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3.0(互联网)条款 瑞华保险[2024]疾病保险11号/瑞华保险司字〔2024〕203号
附加条款
瑞华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4版)(互联网)条款 瑞华保险[2024]疾病保险12号/瑞华保险司字〔2024〕204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若给付重疾保险金后轻中症继续有效吗?
A满90天间隔期,轻中症继续有效,取消重疾后轻/中症分组限制。
Q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是否还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A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首次重疾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对于同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首次重疾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司仅给付首次重疾保险金,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Q外籍/港澳台人士是否可以投保,如可以,投保规则是什么?
A不支持,仅限中国税收居民购买。
Q这款产品支持哪些核保方式?
A健告+智核+人工核保。
Q是否支持附加投保人豁免险?
A支持。
Q此产品支持保费垫交吗?
A如果您选择自动垫交,宽限期期满日保险费仍未交付的,且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净额(见第四十七条)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见第四十八条),则我们以该现金价值净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前项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及其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若本合同附有附加合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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