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7周岁及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二)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本合同交费期间(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未满的,保险公司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
比例 |
18周岁-40周岁 |
160% |
41周岁-60周岁 |
140% |
61周岁以上 |
120% |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三)如被保险人于到达年龄为18周岁及以后身故或全残,且本合同交费期间已届满的,保险公司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到达年龄 |
比例 |
18周岁-40周岁 |
160% |
41周岁-60周岁 |
140% |
61周岁以上 |
120% |
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所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已交费年度数计算。
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3.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上述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上述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目前保险公司在上海,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设有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 |
线上服务 | 详见保险公司官微保全自助申请一览表(点击可查看)。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1、保险费支付 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趸交(一次性)、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3、电子发票获取方式:复星保德信人寿公众号-星保单-保单服务-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趸交 |
3年交 |
5年交 |
10年交 |
0-70周岁 |
0-70周岁 |
0-65周岁 |
0-65周岁 |
主条款 | |
复星保德信星福家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 复星保德信人寿[2023]终身寿险027号/复保人寿[2023]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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