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女士 | 基本保额: 105546元 | | 年交保险费: ¥10万元 |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35周岁 | 缴费年限: 10年交 |
若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起,慧女士在每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可领取105546元/年的养老年金;
若慧女士在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生存,可一次性领取1055460元的祝寿金;
若慧女士在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按身故时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不计息)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慧女士在5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保险公司将按保证给付期间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累计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之间的差额(不计息)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合同效力终止;
若慧女士在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效力终止。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北京、上海、四川。目前保险公司在上海,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设有分支机构。 |
线上服务 | 详见保险公司官微保全自助申请一览表(点击可查看)。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1、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24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其余须知:
起始领取年龄
交费期间
|
55周岁 | 60周岁 | 65周岁 |
趸交 | 54 | 59 | 64 |
3年交 | 50 | 55 | 60 |
5年交 | 45 | 45 | 50 |
10年交 | 40 | 40 | 45 |
15年交 | 35 | 40 | 45 |
20年交 | 35 | 40 | 45 |
30年交 | 25 | 30 | 35 |
交费期 |
趸交 |
3/5/10年交 |
15/20/30年交 |
最低保费(元) |
100000 |
20000 |
10000 |
递增规则 |
以100元为单位递增 |
主条款 | |
复星保德信星福家(定期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 复星保德信人寿[2022]养老年金保险024号/复保人寿〔2022〕2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