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林女士 | 基本保额: 405439元 | | 年交保险费: ¥100000 |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至99周岁 | |||
年龄: 40周岁 | 缴费年限: 5年交 |
1、身故保险金: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合同效力终止。
2、满期保险金:保险期间至年满9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一日24时止,5047200元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现金价值稳步增长,当第7个保单年末时,保单现金价值580387元,约已交保费的1.16倍;当第25个保单年度末时,保单现金价值1042687元,约已交保费的2.08倍;当地50个保单年度末时,保单现金价值2487969元,约已交保费的4.97倍。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目前保险公司在上海,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设有分支机构。 |
线上服务 | 详见保险公司官微保全自助申请一览表(点击可查看)。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 (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24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复星保德信星盈家两全保险 | 复星保德信人寿[2021]两全保险 022 号/复保人寿〔202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