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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文7号重大疾病保险  

披露名 : 达尔文7号重大疾病保险

  • 重疾赔后还保轻中症
  • 原位癌可二次赔
  • 对结节核保友好

投保人出生日期
18-80周岁(含18、80周岁)
投保人性别
为本人投保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
被保险人性别
承保职业
1-4类 查询职业类别
投保地区
北京市
  •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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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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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青海省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北京市
  • 北京市
基本保额
5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 25万元
更多选择
  • 30万元
  • 35万元
  • 40万元
  • 45万元
  • 50万元
缴费类型
一次性 年交
缴费年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保障期限
至70岁 终身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不含
疾病关爱保险金
不含
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
不含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
不含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不含
投保人保费豁免
不含
附加投保人豁免缴费年限
不投保
保费
206.50/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10种)
    5万元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并不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选)的保险责任,但继续承担与首次重大疾病非同组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对应表见条款9.1)、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若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若选)。
  • 中症疾病保险金(35种)
    3万元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三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40种)
    15000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自最近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90日后(不含第90日),若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
    同一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最多给付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满四次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保险费豁免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 (可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按以下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已交保险费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若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自合同生效日后)身故或全残,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前述“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给付
    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和“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一)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首次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 (可选)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给付
    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含)后,且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确诊初次发生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照以下约定给付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比例系数
    其中,给付比例系数如下:
    本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之日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初次发生之日的时间相隔 给付比例系数
    满一年不满二年 20%
    满二年不满三年
    40%
    满三年不满四年
    60%
    满四年不满五年
    80%
    满五年及以上
    100%
  • (可选)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
    按合同约定给付
    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责任包括“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其中“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即若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一)“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满足以下(1)、(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均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多种);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中的“恶性肿瘤—轻度”,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轻度”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二)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
    满足以下(1)、(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给付后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四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均为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自第四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对应的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多种);
    (2)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中的原位癌,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原位癌(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再次确诊的原位癌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三)“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满足以下(1)、(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给付后“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再次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包括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的“恶性肿瘤——重度”的复发、转移和持续)。 
  • (可选)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
    6万元
    本合同扩展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满足以下(1)、(2)项条件中任一项的,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给付后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责任终止:
    (1)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
    (2)若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且针对该疾病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年后,再次确诊发生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
  • (可选)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
    豁免后期保险费
    1、疾病豁免保险费:若投保人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将按约定豁免投保人自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若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将按约定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全残之日起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获豁免保险费的主险合同及其他附加险合同仍然有效。

小马点评 *点评内容为平台意见,仅供参考

产品解读

投保人

文女士,30岁,购买达尔文7号重大疾病保险,选择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责任,保额40万,30年交,保至70周岁,年缴3304元。

被保人

姓名:
文女士
保险金额:
40万

保险费:
3304
性别:
保险期间:
至70周岁
年龄:
30
缴费方式:
30年交

所获得的保险利益

1.34岁,文女士在一次事故中,不幸双耳失聪(重疾),获赔40万元(100%疾病保额);因被保险人重疾豁免,文女士后续的保费不用再交,保单合同(含轻中症保障)依然有效;

2.45岁,文女士确诊肺部恶性肿瘤-轻度(轻症),获赔12万元(30%基本保额);

3.55岁,文女士确诊胃部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轻度扩展),获赔12万元(30%基本保额)。

上述案例中,文女士累计交纳17180元保费,获得64万元赔付!

注:以上仅为案例,具体的保险给付条件及合同终止等内容以本产品条款为准。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18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国联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在江苏、安徽、湖北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若保险公司在所在地无分支机构,可能会导致服务时效较长的情况。
线上服务 本产品能够实现在线核保,保全,退保,理赔及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
如实告知 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退保损失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保险产品提供电子保单(电子保单与传统纸质保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请您注意通过电子邮箱、承保短信查收电子保单并确认保单内容您可拨打客服热线95570/4008-888-000申请保险费发票。

其余须知:

  1. 1. 请您在投保前仔细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责任免除说明书》等文件。
  2. 2. 本产品主险承保年龄为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本产品主险支持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支持祖父母给孙子(孙女)隔代投保或外祖父母给外孙(外孙女)隔代投保,但被保险人需年满8周岁及以上。
  3. 3. 本产品投保人年龄需为18-80周岁(含18、80周岁),投保人年龄≤65周岁可选择附加《国联人寿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且交费期满时投保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4. 4. 本产品支持1-4类职业投保。
  5. 5. 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购买。
  6. 6. 《国联互联网披荆斩棘重大疾病保险》累计风险保额规定:
    必选责任:本险种必选责任以基本保额的1倍计入重疾险风险保额;
    可选责任: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成年人(大于等于18周岁)以基本保额的1倍计入寿险风险保额和人身险风险保额;
    (2)疾病关爱保险金:以基本保额的0.4倍计入重疾险风险保额;
    (3)重大疾病扩展保险金:以基本保额的0.2倍计入重疾险风险保额;
    (4)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以基本保额的0.15倍计入重疾险风险保额;
    (5)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以基本保额的0.15倍计入重疾险风险保额;
  7. 7. 本产品最高基本保额及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限制如下:
    (1)I类地区:

    0-40周岁 41-45周岁 46-50周岁 51-55周岁
    基本保额 50万元 30万元 20万元 5万元
    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100万元 60万元 40万元 20万元

    (2)II类地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河南省):

    0-40周岁 41-45周岁 46-55周岁
    基本保额 30万元 15万元 5万元
    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60万元 30万元 10万元

  8. 8. 本产品购买生成保单后,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次日零时生效(若在生日前一日投保成功,所对应的保险责任于投保当日零时生效)。
  9. 9. 本产品针对不同缴费年限支持的承保年龄不同,具体规则请点击本链接
  10. 10. 本产品享受增值服务,详情可点击链接查看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国联人寿互联网披荆斩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联人寿〔2022〕疾病保险024号/国联寿发〔2022〕224号
附加条款
国联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国联人寿〔2023〕疾病保险006号/国联寿发〔2023〕54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可以为家人投保这个产品吗?
A可以给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投保。支持祖父母给孙子(孙女)隔代投保或外祖父母给外孙(外孙女)隔代投保,但被保险人需年满8周岁及以上。
Q恶性肿瘤或原位癌扩展保险金包含什么责任?
A包含“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
其中“恶性肿瘤-轻度”额外给付保险金和原位癌额外给付保险金两者不可兼得,合计给付一次,给付30%基本保额;“恶性肿瘤-重度”额外给付保险金仅给付一次,给付120%基本保额。
Q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是如何赔付?
A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不含)身故或全残,按照已交保费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赔付;被保险人已满18周岁(含)身故或全残,按照基本保额赔付。
建议可投保含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如未发生重大疾病理赔,身故或全残也可赔付。
Q“重疾扩展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是否可以同时赔付?
A不可以。若同时符合“重疾扩展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的赔付标准,仅按照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扩展保险金进行赔付,重疾扩展保险金责任继续有效。
Q等待期内发生轻症/中症,是仅轻症/中症责任终止还是整个合同终止?
A等待期内发生轻症/中症,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种轻症/中症疾病对应的轻症/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该种轻症/中症疾病的轻症/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Q理赔对就诊医院有要求吗?
A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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