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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意人生守护(英雄版)重大疾病保险  

  • 疾病保障全面
  • 含恶性肿瘤二次责任
  • 可选满期领生存金
  • 可附加投保人豁免

投保人出生日期
注:18-55周岁(含18、55周岁)
投保人性别
为本人投保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注:出生满28天-55周岁(含28天、55周岁)
被保险人性别
承保职业
1-4类 查询职业类别
投保地区
北京市
  • 北京市
  • 河北省
  • 辽宁省
  • 黑龙江省
  • 上海市
  • 江苏省
  • 浙江省
  • 福建省
  • 江西省
  • 山东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广东省
市辖区
  • 市辖区
保障期限
至70岁 终身
缴费类型
年交
缴费年限
5年 10年 15年 20年 30年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不含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不含
特殊职业特定疾病感染保险金
不含
附加两全保险
不含
附加两全保险保障期限
不投保
基本保额
5万元 10万元 15万元 20万元 25万元
更多选择
  • 30万元
  • 35万元
  • 40万元
  • 45万元
  • 50万元
投保人保费豁免
不含
投保人豁免缴费年限
不投保
保费
309.50/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00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0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再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 第三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
    2250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第三次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第三次确诊,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第三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次确诊的“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所位于的器官必须与初次确诊及第二次确诊时所位于的器官不同,若器官由左右两部分构成,则该器官左右两部分视作同一器官。
  • 中症疾病保险金
    3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本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本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该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最高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同时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仅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5万元
    保险合同所保障的共一百一十种,分为 A、B、C、D、E、F 共六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最高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六次时,保险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保险合同A、B、C、D、E、F任意一组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其余组别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不同组重大疾病累计最高可给付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分别为100%、120%、140%、160%、180%、200%基本保额,下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必须在上一次重大疾病确诊日起一百八十日后。
  • 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
    额外给付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保险合同所定义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初次确诊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且该少儿特定重大疾病对应重大疾病分组仍继续有效的,保险公司在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额外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十八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且身故或全残发生在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及以后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中的任何一项,则其余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应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保险公司将豁免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疾病以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应当交纳的各期保险费。保险合同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投保人已交的保险费。
  • (可选)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0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经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再次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并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次确诊恶性肿瘤疾病的确诊日须距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恶性肿瘤疾病确诊之日起已满三年,且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与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及组织学类型;
    (2)为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的复发、转移或扩散;
    (3)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仍持续。
  • (可选)特殊职业特定疾病感染保险金
    0
    若被保险人从事保险公司认可的职业工作期间,因意外伤害原因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其他体液时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且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时,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特殊职业特定疾病感染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1)被保险人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是在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2)被保险人血清转化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5天内的血液检查报告显示其血液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阴性和/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阴性;
    (4)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的血液检查报告显示其血液存在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
    保险公司承担本项保险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 (可选)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详见保障说明
    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按如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
    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详见附件
  • (附加)两全保险责任
    详见保障说明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附加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以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2)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的,保险公司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附加合同终止。
  • (附加)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应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附加)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应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被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不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 (附加)投保人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应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自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豁免主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保险公司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的保险费。

小马点评 *点评内容为平台意见,仅供参考

产品解读

投保人

慧女士,30周岁,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信泰人寿的《信泰如意人生守护(英雄版)重大疾病保险》,含第二次恶性肿瘤、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特殊职业特定疾病感染保险金,并附加了《信泰附加如意人生守护(英雄版)两全保险》,附加险保障至65岁。

被保人

姓名:
慧女士
基本保额:
30万

保险费:
12366
性别:
保险期间:
终身
年龄:
30
缴费年限:
30年交

所获得的保险利益

1、轻症疾病保险金:13.5万元/次,不同疾病累计最多可给付4次;
2、第二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13.5万元;
3、第三次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轻症疾病保险金:13.5万元;
4、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同疾病累计最多可给付2次:18万元/次;
5、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同组疾病累计最多可给付6次,保额分别为30/36/42/48/54/60万元;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30万元;
7、保费豁免: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后期应交保险费;
8、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36万元;
9、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30万元×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给付比例(具体比例详见条款);
10、特殊职业特定疾病感染保险金:45万元(假设慧女士符合条款“特殊职业”要求);
11、(附加险)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60%的较大者;
12、满期保险金: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注:以上仅为案例,具体的保险给付条件及合同终止等内容以本产品条款为准。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9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其余须知:

  1. 1. 投保前请您仔细阅读:《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投保须知》
  2. 2. 本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在保险公司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
  3. 3. 本产品支持被保险人出生满28天-55周岁,从事1-4类职业,能正常工作或生活的人士投保。
  4. 4. 本产品仅支持为本人和未成年子女投保,投保人年龄≥18周岁。
  5. 5. 本产品最低基本保额限制为5万元,最高基本限制详见附件(点击可查看);如被保险人年龄为0-9周岁且选择了特别关爱身故保险金责任,则最高保额限制为20万。
  6. 6. 本产品主险和附加险不同承保年龄支持的缴费年限限制详见附件(点击可查看)
  7. 7. 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购买。
  8. 8.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日内(含第九十日)为等待期。
  9. 9. 本产品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
  10. 10.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 11. 本产品提供重疾绿色通道服务,详情点击《信泰人寿疾病绿色通道医疗服务手册》查看。具体享有的服务类别,可通过“服务类别查询”链接查询。
  12. 12. 凡投保本产品且重大疾病保险理赔申请日在2020年11月5日(“2020版标准定义”颁布之日)及以后的客户可享有择优理赔服务,详见附件
  13. 13. 本产品主附险条款报备文件编号分别为: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003号、信泰保险[2020]两全保险004号、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031号。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信泰如意人生守护(英雄版)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003号
附加条款
信泰附加如意人生守护(英雄版)两全保险条款 信泰保险〔2020〕两全保险004号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信泰保险〔2020〕疾病保险031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本产品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是指?
A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Q本产品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
A本产品可提供抬头为投保人的普通机打发票或电子发票,并由保险公司免费寄送至您投保时所填写的联系地址,如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95365咨询。
Q如何查询验证保单?
A您可通过信泰官网在“服务中心-查询服务-保单验真”验证电子保单的真伪。登录该网站后上传电子保单,即可完成电子保单的验证,查询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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