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北京、山东、四川、湖北、青岛、河南、河北、江苏、天津、广东、湖南、安徽、重庆设有分公司。在慧择投保时,保险产品仅限在北京、广东(除深圳)、安徽、四川、河北地区具有固定居住地的客户投保。 |
线上服务 | 保全、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长城人寿官微操作。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76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 |
如实告知 | 1、订立本主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2、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3、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4、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5、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6、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无息)。 7、保险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如果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您申请复效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如果因您未履行前述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您的复效申请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保险公司因此而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对于本主险合同复效之日(含)起至本主险合同解除之日(含)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十五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最多扣除10元工本费。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 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76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主条款 | |
长城明爱金彩3.0版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 长城人寿[2024]养老年金保险06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