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乙12号东塔8层,邮编:100022,目前保险公司在北京、海南、陕西、 江苏、广东(含深圳),设有分支机构。在慧择投保时,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北京市、广东省(除深圳市)、深圳市。 |
线上服务 | 您可通过登录鼎诚人寿官微获得安全、便捷的投保、保单查询、在线保全等售后服务,您还可以通过拨打鼎诚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008获得优质服务。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向您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五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十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 发票获取方式:拨打鼎诚人寿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008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鼎诚诚心如意(尊享版)终身寿险条款 | 鼎诚人寿〔2024〕终身寿险006号/鼎诚人寿[发]2024 1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