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承保; 本产品支持北京、深圳、上海地区客户投保,更多投保信息请查阅《产品说明书》。 |
线上服务 | 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总部位于北京,在深圳、上海地区设有分社,您可以亲临分社由服务人员为您提供保单服务。对于未设置分社的地区,信美相互人寿将为您提供全线上保单服务,包括不限于投保、保单批改、退保、理赔、续期、投诉等,并设有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9990,能够满足您的保单服务需求。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费将按您在投保时的选择,通过您填写的银行卡账户或第三方账户支付。您后期需要交纳的保险费,将从您投保时选择并授权的交费账户中扣除。 保险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后续理赔不需要提供纸质保单。保险公司在同意承保后,将向您投保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保险公司发出电子保单之日视为保单签收日。 如您需要发票,请联系您的服务专员或者拨打客服热线400-139-9990,保险公司会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等。 |
其余须知:
被保险人到达年龄 |
寿险风险保额 |
Y≤17 |
0 元 |
18≤Y≤40 |
累计已交保费总额×0.6 |
41≤Y≤60 |
累计已交保费总额×0.4 |
Y≥61 |
累计已交保费总额×0.2 |
主条款 | |
信美相互传家有道尊享版3.0终身寿险条款 | 信美相互[2024]终身寿险029号/信美相互[2024]19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