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区域为上海,北京,四川。目前保险公司在上海,北京,江苏,山东,河南,四川设有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 |
线上服务 | 详见保险公司官微保全自助申请一览表(点击可查看)。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1、保险费支付 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趸交(一次性)、3 年交、5 年交、10 年交、15年交、20年交。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宽限期 除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3、电子发票获取方式:复星保德信人寿公众号-星保单-保单服务-电子发票。 |
利益演示说明 | (1)当年度保险费、累计保险费均为保单年度初数值;其余为保单年度末数值。 (2)上述利益演示的养老年金、保证给付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基于年领方式计算,月领数值会有所不同,具体保险利益请参照产品条款。 (3)保证给付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包含该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现金价值包含该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祝寿金(如有)和满期金(如有),若该保单年度的养老年金、祝寿金(如有)和满期金(如有)已给付,则在给付该保单年度的保证给付期间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如有)、身故保险金(如有)、现金价值时会进行相应扣除。 |
其余须知:
起始领取年龄 | 55周岁 | 60周岁 | 65周岁 | 70周岁 |
趸交 | 50周岁 | 55周岁 | 60周岁 |
60周岁 |
3年交 |
50周岁 |
50周岁 |
55周岁 |
55周岁 |
5年交 |
50周岁 |
50周岁 |
55周岁 |
55周岁 |
10年交 |
45周岁 |
50周岁 |
50周岁 |
50周岁 |
15年交 |
40周岁 |
45周岁 |
50周岁 |
50周岁 |
20年交 |
35周岁 |
40周岁 |
45周岁 |
45周岁 |
计划名称 | 计划一 | 计划二 | 计划三 |
保证给付期间 |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10个保单年度 |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10个保单年度 |
自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的15个保单年度 |
主条款 | |
复星保德信星海赢家(火凤版)养老年金保险条款 | 复星保德信人寿[2024]养老年金保险028号/复保人寿〔2024〕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