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由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北京市、天津市、广东省(除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深圳市、四川省。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支持在线【咨询、查询、投保、退保】服务,您可通过销售渠道进服务咨询与投保办理;【保全、理赔】等服务可以通过拨打太平人寿官方客服电话95589在线咨询办理。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您在收到本合同并签收之日起可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在保险公司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次日零时,本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险费由保险公司进行收取。本产品支持线上支付,续期保费可通过首次投保时预留的银行账号进行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保险公司将向投保人指定的手机号码,发送电子保单下载地址及密码,您可查询并获得电子保单,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您可至太平人寿网上营业厅,注册并登录后,在“电子账单”-“增值税电子发票”模块查询并下载电子发票。网上营业厅地址(点击可查看)。 |
其余须知:
缴费年限 |
被保险人最高承保年龄(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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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 |
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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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交 |
66 |
70 |
3年 |
65 |
69 |
5年 |
64 |
68 |
主条款 | |
太平鸿享金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 太平人寿[2023]终身寿险048号/太平寿[2023]2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