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海保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保人寿”)承保并负责理赔。海保人寿总部设在海南省海口市,海保人寿已在下列地区设立机构:海南省、深圳市。本产品销售区域为深圳市。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上述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险费由保险公司收取。 本产品采用电子合同形式承保,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四条规定,电子合同属于有效的书面合同,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登录保险公司官网(www.haibao-life.com)、“海保人寿”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如需要纸质保单或发票请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热线(400-898-0899)进行咨询,保险公司会第一时间为您处理。 |
续期提示 | 在续期保费应缴日前,您会收到关于续期保费缴纳的短信通知;为保证您的保单持续有效,请您及时在绑定的银行卡或其它类型账户中存入足够余额,避免扣款失败,影响您的保单权益。续期缴费成功后,您会在第一时间接到短信通知。 |
其余须知:
交费期限 |
投保年龄 |
趸交 |
0至75周岁 |
3年交 |
0至70周岁 |
5年交 |
0至70周岁 |
6年交 |
0至69周岁 |
8年交 |
0至67周岁 |
10年交 |
0至65周岁 |
20年交 |
0至55周岁 |
地区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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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地区 |
海口、三亚、深圳 |
非重点地区 |
除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 |
地区分类 |
0-40周岁 |
41-50周岁 |
51-60周岁 |
61周岁及以上 |
重点地区 |
≤1000万元 |
≤800万元 |
≤600万元 |
≤500万元 |
非重点地区 |
≤500万元 |
主条款 | |
海保人寿鑫玺越终身寿险条款 | 海保人寿[2023]终身寿险019号/海保字[2023]26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