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在河南、江苏、上海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销售地区:北京、上海。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可以为您提供在线投保、核保、回访、保全、退保等在线服务。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各项欠款,保险公司按照您和其他权利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在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含第15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审阅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向您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为保障您的权益,请您务必正确填写邮箱地址),并将电子保单发出日作为保单签收日(签收日起开始计算犹豫期),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也可以登录弘康官网、弘康人寿公众号,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并下载。如需要纸质保单可在“弘康人寿”公众号申请后寄发(首次免费),如需要发票请联系客户服务热线956097。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弘康金禧一生年金保险(2023 版)条款 | 弘康人寿[2023]年金保险008号/弘保发[2023]292号-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