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姓名: 慧先生 | 基本保险金额: 426172元 | | 年交保险费: ¥50000 |
性别: 男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30 | 缴费年限: 10年交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合同约定
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宁波、上海、湖北、江西、厦门、广东、青岛、深圳、大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在全国可销售。如您所在区域无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能存在的服务不到位、不及时等情况,请您务必特别注意。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回执回销、微信回访、补充告知、保单查询、投保人信息变更、被保人信息变更、理赔报案、证件维护等。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保险公司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请投保人提供正确有效的电子邮箱和联系地址。电子保险合同(简称电子保单) 与纸质保险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也将作为理赔的依据。参考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投保人可通过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客服热线95365或登录官网 (https://www.xintai.com/)及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保单查询、验真。 |
其余须知:
缴费年限 |
趸交 |
3年 |
5年 |
10年 |
被保险人年龄 |
70周岁 |
70周岁 |
65周岁 |
65周岁 |
主条款 | |
信泰如意尊(泰来)终身寿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信泰保险〔2024〕终身寿险025号/信泰发(2024)4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