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18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目前北京人寿在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广东、安徽、福建地区设有分支机构。对于在前述地区以外的客户,可能存在后续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但不影响保单保障权益,请投保人对此予以确认后再进行投保。 |
线上服务 | 北京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为400-81-96677,您有变更、退保、产品咨询、理赔报案、投诉争议等需求时,可以进行相关咨询。您可进行承保、回访、保全、理赔全流程线上服务申请,如线上实时核保、承保、犹豫期退保、退保、保单借款、保单还款、客户基本信息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理赔报案、理赔申请、资料提交、资料下载、资料补充、理赔流程查询及理赔结论查询、在线回访等,具体服务可通过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beijinglife-main)查询。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慧择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本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指保险公司借助CA认证技术为客户签发的具有保险公司电子签名的电子化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与纸质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确认投保时预留的邮箱正确,保险公司会向您预留的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 电子保险合同查询方式:您可登录保险公司官网www.beijinglife.com.cn,选择客户服务--保单查询或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beijinglife-main)查询。 纸质保险合同申请方式:请登录“北京人寿京保通”微信公众号(beijinglife-main),选择“服务”—保单查询,在我的保单“有效保单”项下,点击“电子合同转换纸质合同申请”完成纸质申请;如需电子发票,您可关注“北京人寿京保通”公众号(beijinglife-main)进行发票申请,我们会发送至您指定的电子邮箱。 |
自动垫交 | 您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贷款,按照保单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保险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余额为零时,本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
其余须知:
其他地区 |
北京、上海、浙江、江苏、广东、天津 |
河北、湖北、吉林、辽宁、黑龙江、山东、河南 |
55万 |
70万 |
40万 |
主条款 | |
北京人寿京康福宝A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024号/京人寿发〔2024〕211号 |
附加条款 | |
北京人寿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E款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 | 北京人寿〔2024〕疾病保险026号/京人寿发〔2024〕21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