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2天 |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生效之日零时起2日(含第2日)为犹豫期,犹豫期后投保人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保单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续保提示 |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
重要阅读文件 | 请您重点并仔细阅读本产品《责任免除条款说明书》、《投保须知》、《重要提示》、《特别约定》。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12021111900433/众安字【2021】676号 |
个人重大手术住院津贴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12021120607963/众安字【2021】763号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互联网) | C00017932312021120304873/众安发〔2021〕737号 |
附加条款 |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22021120909003/众安字【2021】7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