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 |
线上服务 | 此款保险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万欣和(上海)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为该保险指定的独家的客户资源维护和第三方保险服务提供商,提供入保支持,理赔操作,客户服务以及直接付费医疗网络维护等服务。 |
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在保险期间,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未满期净保费=该被保险人保险费×(1-35%)×[1-(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已经过日数/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日数)],但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已给付保险金的,不得解除合同。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续保提示 | 1)本产品为“非保证续保”产品,但可不间断投保至99周岁。 2)未间断投保同一计划时,无需重新健康告知,免除等待期。 |
等待期 | 满足转保规则的被保险人,投保本产品可免除等待期。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住院医疗保险(J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032512024110100863 |
免赔额指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中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金额,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责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