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公司在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的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面向全国非港澳台地区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地区的用户,您的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保险公司将尽最大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投保咨询、在线投保、承保、保全、理赔报案流程线上服务。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00、登录“太平洋寿险”微信公众号查询保单信息获取相应服务。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前已支付的保险费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比例相应减少。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费用扣除 | 自投保人签收合同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投保人认为保险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投保人退还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工本费为0元)。保费将退还至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解除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投保人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
退保损失 | 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保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退保金将发放至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建议您提前关注现金价值走势,慎重决策。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为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投保人需开通本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并绑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才可投保。 保险费采用趸交(即一次性支付,交费期间为1年)、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限期年交的交费期间有3年、5年、交至被保险人年满5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不含当日)、交至被保险人年满5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不含当日)、交至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不含当日)、交至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不含当日)和交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前一日(不含当日)七种。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本产品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若选择趸交的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为每份人民币1000元;若投保人选择限期年交的方式,本产品的保险费为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元。 (2)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且您已经支付了足额首期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才能生效,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以保险合同所载日期为准。 (3)保险公司将通过电子邮箱、“太平洋寿险”官微、手机短信、APP或公司网站查询等方式向您提供各类电子信函,您可随时查询下载,感谢您对绿色节能的支持。您可通过“太平洋寿险”官微申请电子信函退订。 (4)本产品采用电子保单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投保成功后,保险公司将发送承保短信至您提供的手机,发送承保通知邮件至您的电子邮箱,请您投保时填写有效的手机号与电子邮箱。您可拨打95500客服热线查询保单,或通过“太平洋寿险”官微、太平洋保险APP或登陆太平洋寿险官方网站(life.cpic.com.cn)查询并下载您的电子保单。 |
利益演示说明 | 利益演示数据保留整数,仅供参考,以保险合同为准。 |
其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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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瑞有余(2024)年金保险(互联网) | 太平洋人寿[2024]年金保险156号 /太保寿〔2024〕33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