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0天 |
等待期 | 3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目前,安盛天平已在上海、北京、广东、深圳、浙江、江苏、四川、河北、湖北、山东、重庆、天津、广西、大连、山西、云南、宁波、青岛、河南、安徽、内蒙古、陕西、福建、东莞、佛山设有分支机构。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位于上海,所有理赔案件的申请需递交至上海理赔服务中心统一处理。在保险公司没有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情况。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投保人须确认被保险人过往或目前没有出现《健康问卷》所述的症状或情形,如保险公司有疑义的,在保险生效前或存续期间皆有权对此进行调查,需要投保人应予以授权并同意配合。 投保人须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绝无隐瞒或保留任何重大事实以影响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同意将《健康问卷》和投保信息作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所定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期间内剩余天数按日计算的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慎重选择购买。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保险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有权书面通知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对于保险期间内无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述计算公式退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退还保险费金额=已交保险费*(原保险期间-已经过的保险期间)/原保险期间,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对于保险期间内已有理赔记录的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费支付:由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本产品需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本保险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投保人可以致电保险公司客服热线95550或登录保险公司官网查询保单及保险条款。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如需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取: 1、登录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官网:首页-【客户服务】-【保单服务】-【电子发票领取】-【非车险保单】,输入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身份证号码、验证码信息后,点击【申请发票】,即可提交电子发票申请。 2、关注微信公众号“安盛天平保险”,点击【保单服务】-【保单中心】,需进行实名注册绑定客户个人信息,点击【我的发票】,选择【非车险】输入保单号码、被保险人证件号、验证码后,点击【立即查询】,即可申请领取电子发票。若未收到电子发票,您可以拨打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客服热线:95550 反馈,将安排对接人员进行处理。 |
续保提示 | 续保(不保证续保)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保险期间届满前3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仍可在30天内申请续保并交纳保险费,续保后的新保险合同与上一年度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在时间上连续未间断。可选保障续保时需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续保。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安盛天平个人综合住院医疗保险(2024版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7832512024040361871 |
安盛天平个人一百种重大疾病保险(2024版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7832612024040361841 |
安盛天平个人特定疾病药械费用医疗保险(2024版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7832512024040361851 |
附加条款 | |
安盛天平附加恶性肿瘤院外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2024版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7832522024040361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