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阳光人寿分公司覆盖29个省、市、自治区,分别为北京、湖南、重庆、陕西、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湖北、浙江(含宁波)、四川、安徽、黑龙江、江苏、内蒙古、云南、天津、辽宁(含大连)、河南、河北、江西、上海、山西、福建、吉林、新疆、广西、甘肃、海南、宁夏、贵州。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除青海、西藏、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均不支持投保。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本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自承保次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此时不会有损失。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阳光人寿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您需要开具电子发票,可通过登录“我家阳光”APP--首页--查保单--选择待开票保单--电子发票,进行电子发票开具及下载。 |
阅读文件 | 投保前请您认真阅读本产品《责任免除条款》、《购买须知》、《投保须知》、《产品说明书》、《健康告知》、《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个人信息授权协议》。 |
其余须知:
缴费年限 |
9年 |
19年 |
29年 |
投保人年龄 |
60周岁 |
55周岁 |
45周岁 |
被保险人年龄 |
最高基本保额 |
累计重疾风险保额 |
28天-17周岁(含) |
60万元 |
90万元 |
主条款 | |
阳光人寿互联网真i保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阳光人寿[2023]疾病保险045号/阳光人寿[2023]559号 |
附加条款 | |
阳光人寿互联网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条款 | 阳光人寿[2023]疾病保险063号/阳光人寿[2023]5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