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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咪保贝(星礼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少儿计划  

  • 覆盖高达225种疾病
  • 少儿疾病加护保
  • 重中轻症升级保
  • 可搭配医疗加油包

投保人出生日期
20-70周岁(含20、70周岁)
投保人性别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出生满28天-17周岁(含28天、17周岁)
被保险人性别
基本保额
10万元 11万元 12万元 13万元 14万元
更多选择
  • 15万元
  • 16万元
  • 17万元
  • 18万元
  • 19万元
  • 20万元
  • 21万元
  • 22万元
  • 23万元
  • 24万元
  • 25万元
  • 26万元
  • 27万元
  • 28万元
  • 29万元
  • 30万元
  • 31万元
  • 32万元
  • 33万元
  • 34万元
  • 35万元
  • 36万元
  • 37万元
  • 38万元
  • 39万元
  • 40万元
  • 41万元
  • 42万元
  • 43万元
  • 44万元
  • 45万元
  • 46万元
  • 47万元
  • 48万元
  • 49万元
  • 50万元
保障期限
30年 终身
缴费类型
年交
缴费年限
20年 30年
身故赔付方式
方式一 方式二
(可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不含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不含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不含
(可选)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
不含
(可选)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不含
投保人豁免
不含
投保人豁免保障期限
不投保
附加投保人豁免缴费年限
不投保
保费
849.00/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120种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20种
    被保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责任及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或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投保时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或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该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30种中度疾病保险金
    6万元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共有30种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中度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中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度疾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度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的保险责任。
  • 45种轻度疾病保险金
    3万元
    本合同提供保障的共有45种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度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该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四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四次时,轻度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度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度疾病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度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中度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度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保险公司仅承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保险公司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规定,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 20种少儿特定疾病和10种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一)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特定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的1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一次时,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二)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少儿罕见疾病,保险公司除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若有)、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若有)外,还将按基本保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一次时,少儿罕见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疾病豁免保险费
    详见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轻度疾病、中度疾病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轻度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确定全残,保险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1)方式一: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乘以105%,同时本合同终止;
    (2)方式二: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乘以105%,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的方式进行给付,并在合同中载明:
    (1)方式一: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乘以105%,同时本合同终止;
    (2)方式二: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未满18周岁(不含18周岁生日),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等于投保人已交纳的本合同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乘以105%,同时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达到疾病终末期时已满18周岁(含18周岁生日),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 (可选)疾病关爱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1)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小于30周岁,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额的60%给付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
    (2)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轻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轻度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小于30周岁,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轻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额的10%给付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轻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
    (3)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中度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被保险人确诊中度疾病之日的到达年龄小于30周岁,保险公司在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中度疾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基本保额的25%给付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首次中度疾病关爱保险金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项责任终止
  • (可选)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1)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以外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该种重度疾病的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2)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不含第180日),被确诊首次患除首次重大疾病、第二次重大疾病以外的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责任终止。如投保人未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或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投保人选择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或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则本合同终止。
  • (可选)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之日起3年后(不含第3年)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的,且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如有)后,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罹患除“恶性肿瘤-重度”外本合同定义的其他重大疾病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日),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重大疾病的,且保险公司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如有)后,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的120%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
    该项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时,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终止。如投保人未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或投保人选择重大疾病多次给付保险金或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且保险公司已按约定给付,则本合同终止。
  • (可选)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200元/天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且保险公司已按前款约定给付了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中度疾病保险金或轻度疾病保险金,则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对于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中度疾病或轻度疾病必须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接受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和本合同项下的疾病住院津贴日额给付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即:
    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疾病住院津贴日额×实际住院天数
    其中:疾病住院津贴日额为200元。
    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给付的住院天数以90日为限。当累计给付的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达到9万元时,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可选)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
    详见合同约定
    被保险人满25周岁(不含25周岁生日)前,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门急诊、住院等治疗,对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学必需的、符合就医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并需要由被保险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费用补偿,则保险公司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扣除其所获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部分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费用补偿;
    (2)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结算的,保险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100%进行给付;
    (3)若被保险人未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身份结算的,则保险公司对于符合保险责任的医疗费用按60%进行给付。
    本合同每个保单年度内年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给付限额以1万元为限。当累计给付的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达到9万元时,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满25周岁(含25周岁生日)后,保险公司不承担少儿意外医疗保险金责任。

  • 投保人豁免
    豁免后续保费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中度疾病、轻度疾病,或者身故、全残、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公司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并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前述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 基本保险金额
    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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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15天
等待期 18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承保机构 本产品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分支机构分布:广东、北京、上海、四川、江苏、重庆。在慧择投保时,仅限在广东(含深圳)、北京、上海、四川销售。不在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线上服务 本产品已实现投保咨询、在线投保、承保、保全、理赔报案流程线上服务。
如实告知 投保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并就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提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如被保险人(含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类险种的被保险人)健康和职业状况与告知内容不符或者投保人以及被保险人在保单承保后又提出补充告知,且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1)复星联合健康保险有权不同意承保或解除合同; (2)如发生保险事故,复星联合健康保险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于故意不如实告知的,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退保损失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通过投保人预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险合同。电子保险合同发出日即视为保险合同签收日。本产品犹豫期为自保险合同签收日次日零时起15天。在此期间,请投保人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将扣除不超过10元工本费后向投保人无息退还保险费。犹豫期后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会有损失。
支付和凭证 本产品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成购买后,保险公司会把电子保单发到您的邮箱。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发票抬头仅限投保人,且投保人只能为个人,保单生效后16日内会发送至您的邮箱。

其余须知:

  1. 1. 阅读材料:投保前请您详细阅读以下材料《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星礼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3款)产品说明书》、《忠诚客户”权益》、《投保须知》、《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星礼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运营规则》、《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3款)投保规则》。
  2. 2. 被保险人要求:
    (1)被保险人为身体健康,在中国大陆常住或生活的人员。
    (2)被保险人投保年龄:出生满28天-17周岁(含28天、17周岁)。
  3. 3. 投保人要求:
    (1)投保人的年龄≥20周岁且年交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周岁。
    (2)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投保少儿计划,投保人仅限被保险人的父母。
  4. 4. 身故受益人:可以为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5. 5. 交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30年交。
    不同缴费年限和保障期限对应的被保险人年龄如下:
    保障期限 30年 终身
    趸交 0-17周
    /
    5年 0-17周
    /
    10年 0-17周
    /
    15年 0-15周岁
    /
    20年 0-10周岁
    0-17周岁
    30年 / 0-17周岁
  6. 6. 保额限制:最低保额10万元,按照1万元保额递增,其中28天-5周岁,累计最高基本保额50万元;6-17周岁,累计最高基本保额70万元。
  7. 7. 体检规则:无体检。健康告知异常需进行人工核保,视具体情况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具体规则如下:
    1)28天-3周岁被保人投保,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定期检查的儿保手册及其他儿童健康检查记录,如出生时早产或有其他异常需提供新生儿出院记录及随访资料;
    2)4-14周岁需提供学校组织的定期健康检查记录(1年以内)或个人体检报告6个月以内),至少应包含以下项目:物理体检+尿常规+心电图+血常规+肝功+肾功+乙肝五项+腹部B超。
    3)15-17周岁需提供6个月以内体检报告或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参照成人体检套餐项目。
    具体以下发的体检通知书或者补充资料通知书为准。
  8. 8. 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3款)投保规则:
    1.投保年龄:18-50周岁,且在缴费期满时不能超过70岁。
    2.职业限制:职业类别为1-4类,5、6、0类职业不可投保。
    3.缴费期间:4年、9年、14年、19年、29年。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复星联合妈咪保贝(星礼版)少儿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3〕疾病保险 017 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3〕 376号
附加条款
复星联合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2023 款)条款 复星联合健康保险〔2023〕疾病保险008号/复星联合健康保险发〔2023〕 215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投保妈咪保贝保险时,选择投保了所有附加可选责任。被保险人第一次罹患重大疾病(非恶性肿瘤-重度),本次正常赔付,后续如超过间隔期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重度,是否赔付?
A按照条款约定,赔付重疾多次给付保险金责任(可选)和恶性肿瘤重度多次给付保险责任(可选)。
Q国外生孩子,如何投保?
A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居住合计满三分之二或以上时间(填写出境人员问卷);如在国外有产检,需提供产检报告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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