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312024062802603/(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44号 |
附加条款 | |
平安产险附加自费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2072500081/(平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22】(附) 073号 |
平安产险附加救护车费用补偿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1922022011979323/(平安财险)(备-其他)【2022】(附) 036号 |
平安产险燃气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 | C00001732312021120910143/(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50号 |
平安产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312021120910133/(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2】(主) 027号 |
平安附加调整被保险人年龄范围保险条款 | C00001731922018030601282/(平安财险)(备-其他)【2018】(附) 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