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3天 |
等待期 | 15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不设分支机构,各项保险服务流程均可线上操作。本计划仅限在中国大陆有固定居住地(常住)的人士投保。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投保人已知晓本保险生效后退保有损失,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1)保险责任开始前和在犹豫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2)保险责任过犹豫期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自收到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 若保险费为一次性支付的: 未满期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1-(保险单已生效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已生效或已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或已申请保险金赔偿,则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费支付: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为收取保费,本产品需一次性支付全年保费。 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www.tk.cn自助查询对电子保单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如您需纸质保单,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保险公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 发票获取: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如您需要发票,您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泰康在线保险]或者下载APP:https://ah9eca.jmlk.co/AAGN自助开具发票。如您需纸质发票,请在保单生效后致电客服电话:95522-3,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保险公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 |
续保提示 | 本产品为不保证续保合同。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母婴住院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9932512023080222831/泰康在线发[2023]26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