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先生 | 保险金额: 30万元 | | 保险费: ¥8610 | |
性别: 男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30 | 缴费方式: 30年交 |
1.如慧先生于32岁确诊初次患有原位癌,保险公司将给付12万元(30万元*(30%+10%))轻症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且豁免后续各期保险费;
2.如慧先生于35岁确诊初次患有中度脑损伤,保险公司将给付27万元(30万元*(60%+30%))中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3.如慧先生于35岁确诊初次患有恶性肿瘤-重度,保险公司将给付54万元(30万元*(100%+80%))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重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4.如慧先生于38岁(3年后)仍处于“恶性肿瘤-重度”状态,保险公司将给付36万元(30万元*120%)重度恶性肿瘤扩展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注:以上仅为案例,具体的保险给付条件及合同终止等内容以本产品条款为准。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 销售,如在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投保可能存在服务不及时、不到位的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理赔、投保咨询、报案索赔、批改退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犹豫期后解除合同,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保费、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您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官方网站或登录“人保寿险E服务”公众号、下载“人保寿险管家APP”对电子保险合同进行验真。 本产品支持电子发票,通过关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官微“人保寿险E服务”可申请下载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被保险人出生满 28 天—55 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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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期限 |
缴费年限 |
承保年龄 |
至70周岁 |
10年交 |
0-55周岁 |
20年交 |
0-4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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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 |
10年交 |
0-55周岁 |
20年交 |
0-5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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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年交 |
0-40周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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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风险保额 |
寿险风险保额 |
基本部分 |
1.2倍 |
1倍 |
可选部分1 |
0.5倍 |
/ |
可选部分2 |
0.1倍 |
/ |
可选部分3 |
0.5倍 |
/ |
可选部分4 |
0.1倍 |
/ |
年龄(周岁) |
累计重疾险风险保额 |
累计寿险风险保额 |
0-17 |
90万 |
100万 |
18-40 |
90万 |
100万 |
41-45 |
70万 |
90万 |
46-50 |
50万 |
70万 |
51-55 |
18万 |
25万 |
主条款 | |
人保寿险i无忧2.0重大疾病保险(B款)(互联网专属) | 人保寿险[2023]疾病保险 051 号/人保寿险发〔2023〕53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