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销售地区为上海市、广东省、北京市、四川省,为线下渠道销售。保险公司业务已覆盖广东、北京、四川、福建、山东、湖南、河北、江苏、辽宁、湖北、河南、黑龙江、上海、安徽、江西、陕西等16个省、直辖市,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如实告知 | 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
费用扣除 | 保险公司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先行扣除上述欠款。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5天(含)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解除本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保险公司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保险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中英人寿鑫享未来2号终身寿险 | 中英人寿[2023]终身寿险011号/中英人寿[2023]11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