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西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目前保险公司部分业务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如您有相应需求,您可以拨打95590客服热线或者联系保险公司落地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的相关人员。 |
如实告知 | 按照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对投保前各项询问按规定如实详细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所有告知事项均需以提交的电子或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
退保损失 | 人身险产品退保后,保险公司退还相应现金价值。 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产品的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 m为已生效日数,n为保险期间的日数,已生效日数亦即保险责 任期间已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净保费=保险费×(1-手续费率),手续费率不得超出监管规定的范围。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投保人为企业,可提供专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为慧择代收,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旅游意外伤害保险(2023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032312023110989361/大地财保发〔2023〕639号 |
附加条款 | |
个人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032312021123167963/大地财保发〔2021〕963号 |
附加个人旅游医疗费用保险(2023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032522023083039991/大地财保发〔2023〕485号 |
附加旅行住院探望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031922021123172643/大地财保发〔2021〕970号 |
附加旅行紧急医疗转运与送返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031922021122333553/大地财保发〔2021〕917号 |
附加旅行身故遗体送返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01031922021122333593/大地财保发〔2021〕917号 |
附加航班延误保险(2022版)条款 | C00001031922022041939301/大地财保发〔2022〕222号 |
附加托运行李延误保险条款 | C00001031922022061423051/大地财保发〔2022〕388号 |
附加境外旅行证件重置保险(A款)条款 | C00001031922022061423061/大地财保发〔2022〕388号 |
附加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 H00001032322017052380361/大地财保发〔2012〕52号 |
附加个人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 H00001032322017052380321/大地财保发〔2012〕52号 |
附加扩展高风险运动特约保险条款 | C00001031922022062103241/大地财保发〔2022〕24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