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无锡、常州、浙江、温州、宁波、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苏州、河南、湖北、湖南、广东、东莞、深圳、海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甘肃、新疆、宁夏、青海、西藏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如您在保险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购买的,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后续需亲临柜面办理的相关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太平洋产险全国统一客户咨询和保单查询电话:95500语音提示或按#号键-3-2-2。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无犹豫期,请投保人谨慎选择投保,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费用比例为35%。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为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代收,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争议处理 |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法院起诉。 |
司法管辖 |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12022062408591/太保产〔2022〕537号 |
附加条款 | |
附加猝死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22021120910923/(太保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附) 242号 |
附加个人特定传染病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522021121011963/太保产〔2021〕1311号 |
附加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22021122029513/太保产〔2021〕1311号 |
附加公共场所个人责任保险条款 | H00001430922017052422811/(太保财险)(备-责任)[2014](附)20号 |
附加节假日意外伤害加倍给付保险(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322021122030133/太保产〔2021〕1311号 |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E款(互联网)条款 | C00001432522022111128141/太保产〔2022〕9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