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名称为“深圳众惠保”,承保公司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众惠相互目前没有设置分支机构,但众惠相互会竭力在用户服务体验和服务时效上提供保障,客户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众惠相互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151-7688或登录“深圳众惠保”公众号,点击左下角“服务中心”-“在线客服”,进入在线咨询。投保本产品时投保人需明确知悉并确认。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如实告知义务: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退保规则: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申请退保的,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若为一次性支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15%); 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支付则可退还的未满期净保费为零。 |
支付和凭证 | 保单: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未留存邮箱的,您可以登录众惠相互官网(www.pubmi.org),点击保单查询或登录会员中心查看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惠相互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发票: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可以登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官网(www.pubmi.org)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深圳市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22132312022071132723/众惠相互〔2022〕2354号 |
附加条款 |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猝死保险(A款)条款 | C00022131922020073103501/众惠相互〔2020〕299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及给付标准保险条款 | C00022131922022071132893/众惠相互〔2022〕2355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22132322021122224753/众惠相互〔2021〕539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22132522021122225253/众惠相互〔2021〕539号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附加定额给付医疗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22132522022071132743/众惠相互〔2022〕235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