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3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瑞华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华保险)住所地为上海市,公司营业场所所在地为上海市。保险公司在陕西、广东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所在行政辖区内,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和投保人获取便利的保险服务。 |
线上服务 | 保险公司已基本实现全流程线上售后服务,对于部分无法在线完成的保险业务活动的,您可联系您的保单服务人员或来电咨询。对于保险公司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可能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但保险公司会在用户服务和时效上提供竭力保障。 |
如实告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您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投保流程中的各项内容,不可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及本保险合同约定解除保险合同。 1)保险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2)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的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应当退还保险费; 5)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有犹豫期,自电子保险合同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 若您在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合同终止。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欠款扣除的规定,在扣除各项欠款后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申请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您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保险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载明于保险单现金价值表中。 欠款扣除:保险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应先扣除保险公司自动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
支付和凭证 | 保险公司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您向保险公司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保险公司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会将您的电子保单发送至您投保时预留的电子邮箱,您也可以关注“瑞华保险”官方微信公众号,在菜单“我的-保单服务-的保单”下,查看及下载电子保单。若因邮箱录入错误导致您的个人信息泄露,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您还可以登录公司官网www.rhassurance.com 或者拨打瑞华保险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609-6868对电子保单进行查询。 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合同为准。请务必于当日24时前完成投保及缴费流程,否则须重新投保。如您需查询保单信息或索取发票,可以在个人中心的保单列表页查询或进入保单详情页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续保提示 | 保证续保 一、 保证续保期间 若您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五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二、 保证续保权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1.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被保险人年龄变化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您的续保申请; 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您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三、保证续保权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保险公司不再接受续保: 1.您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前向保险公司提出停止续保申请; 2.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3.您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未按照续保当时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交清相应的续期保险费; 4.如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终止您的保证续保权。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瑞华瑞医保个人医疗保险(互联网)条款 | 瑞华保险〔2022〕医疗保险6号/瑞华保险司字〔2022〕10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