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女士 | 基本保额: 243656元 | | 保险费: ¥50000 |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15年 | |||
年龄: 30 | 缴费方式: 3年交 |
1、生存保险金:在第11、12、13、14、15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若慧女士生存且未发生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分别按照已交保险费的1%给付生存保险金,即每次给付1500元。
2、身故保险金:若慧女士身故,保险公司将给付慧女士身故时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保险合同终止。
3、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若慧女士永久完全残疾,保险公司将给付慧女士永久完全残疾时已交保险费扣除累计已产生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与身故时现金价值的较大者,保险合同终止。
4、满期保险金:若慧女士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保险公司给付基本保险金额243656元,保险合同终止。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地区为北京、四川、广东(含深圳),为线下渠道销售。恒安标准人寿已在天津、青岛、北京、山东、江苏、辽宁、四川、河南、广东及大连等地设立了分支机构,超出范围的地域保险公司无法提供线下服务,可能会影响您的服务体验,如有疑问请拨打恒安标准人寿客户服务专线956069,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
退保损失 | 犹豫期过后解除保险合同,您会有一定的损失。保险公司将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表附在正式保险合同之中)。 |
如实告知 | 投保时,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应当就投保申请书所询问的情况如实完整地告知并填写清楚。所有告知均以书面形式为准。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 |
主条款 | |
恒安标准恒盈年年年金保险条款 | 恒安标准司字[2018]16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