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先生 | 基本保额: 432725元 | | 保险费: ¥50000 | |
性别: 男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30 | 缴费年限: 10年交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慧先生在18周岁及以后、且在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前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二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若在保险合同交费期满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公司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保险费比例表》确定的对应比例。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除按上述约定给付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之外,还将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犹豫期 | 1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仅限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地区销售。 |
线上服务 | 保全、理赔报案服务可通过信泰人寿官微操作。为保证您的合法权益,您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365查询保单信息或验证保单。 |
如实告知 |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在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退保损失 | 自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果您认为本产品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以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最多扣除10元工本费。如果超过犹豫期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您现金价值,此时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首期保费由保险公司直接收取,续期保费由保险公司自动扣费。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您完成购买后,我们会将电子保单发到您在投保时所填写的电子邮箱。发票获取方式: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365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
其余须知:
被保险人年龄 |
人身险、寿险风险保额计算 |
<18周岁 |
不计风险保额 |
18-40周岁 |
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60% |
41-60周岁 |
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40% |
≥61周岁 |
累计已交保险费总额*20% |
主条款 | |
信泰如意尊3.0版终身寿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0〕终身寿险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