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 处置 | 数量 | 就诊金额 | 赔付比例 | 保险赔付 | 诊所优惠 | 客户自费 |
保健治疗 | 检查费 | 2 | 300 | 1 | 300 | 0 | 0 |
洁牙 | 2 | 600 | 1 | 600 | 0 | 0 | |
基础治疗 | 树脂充填 | 1 | 800 | 0.9 | 720 | 0 | 80 |
复杂治疗 | 氧化锆嵌体 | 1 | 5000 | 0.7 | 2000 | 300 | 2700 |
总计 | - | - | 6700 | - | 3620 | 300 | 2780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承保,不设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如实告知义务: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本保险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本保险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保费为一次性支付的: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单已过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保单生效后退保,保费会有一定损失,请您慎重选择。 |
支付和凭证 | 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和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保单承保后,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预留的电子邮箱;未留存邮箱的,您可以登录众惠相互官网(www.pubmi.org),点击保单查询或登录会员中心查看或下载电子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众惠相互客户服务热线400-919-0505,我们提供顺丰快递到付服务。 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可以登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官网(www.pubmi.org)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续保提示 | 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齿科医疗保险(B款)条款 | C0002213251202108090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