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包含高处跌落、误食异物、猫狗咬伤、摔伤、烧烫伤等意外事故类型,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普通部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对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含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0元,合理医疗费用100%报销,不限社保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在指定医院进行住院治疗,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天数及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日额计算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实际住院日期若在在法定节假日、寒暑假(1/2/7/8月)期间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金额按2倍给付(单次意外事故最高给付津贴日数30天,总给付日数180天,免赔天数0天。)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一类及二类疫苗,且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预防接种意外并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伤残保险金(仅限承保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和偶合症所致的保险事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一类及二类疫苗,且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偶合反应的,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实际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给付预防接种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食物中毒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在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进行治疗,保险公司就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对实际支出的、必要、合理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后,给付食物中毒医疗保险金,含门诊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免赔额0元,合理医疗费用100%报销,不限社保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此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骨折或关节脱位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给付表一》)所列骨折、关节脱位程度之一者,保险公司按《给付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骨折、关节脱位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可兑换10项健康服务:专业医生在线问诊、洁牙服务优惠、健康服务月卡优惠、男士体检优惠、女士体检优惠、老人体检优惠、老年人健康课堂、职场人健康课堂、女性健康课堂、儿童健康课堂。(每项限1次)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平安产险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312024062802603/(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1】(主) 144号 |
附加条款 | |
平安产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2072500061/(平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22】(附) 075号 |
平安附加适用医疗机构范围约定保险 | C00001731922019040903801/(平安财险)(备-其他)【2019】(附) 091号 |
平安产险预防接种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312023040359553/(平安财险)(备-普通意外保险)【2023】(主) 060号 |
平安产险附加自费医疗保险(互联网版)条款 | C00001732522022072500081/(平安财险)(备-医疗保险)【2022】(附) 073号 |
平安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 | C00001730912019122509301/(平安财险)(备-责任保险)【2020】(附) 5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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