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承保公司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以下简称“众惠相互”),保障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众惠相互目前没有设置分支机构,但众惠相互会竭力在用户服务体验和服务时效上提供保障,客户有任何疑问可拨打众惠相互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919-5050或登录“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公众号,点击右下角会员服务→小惠客服,进入在线咨询。投保本产品时投保人需明确知悉并确认。 销售公司:本产品由深圳市慧择保险经纪公司,通过互联网在全国区域销售。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在本保险的投保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退保/批改:投保人拨打众惠相互客服电话400-919-0505发起退保/批改的申请,并提供完整申请资料,保险公司审核后,最晚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退保保费会退还至投保人名下指定账户。 退保规则:本保险生效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投保人申请后,本合同的效力终止,并全额退还保费。本保险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公司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收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未满期净保险费=净保险费*(1-保单已过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净保险费为零。保单生效后退保,保费会有一定损失,请您慎重选择。 |
支付和凭证 | 保单: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发票:本保险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是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纸质发票相同。您可以登陆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官网(www.pubmi.org)申请获取电子发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 |
续保提示 | 本合同为一年期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获得新的保险合同。续保合同生效日期以保险公司签发的新的保险合同约定日期为准,上述为同一被保险人的续保合同无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年龄超过100周岁或因监管规定等其他原因统一停售,保险公司将不再接受续保申请。 |
免赔额 | (1)本产品一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两项责任共用免赔额,免赔额为1万元。 (2)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本合同不再重复赔偿。但其他商业保险已报销金额可用于抵扣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社会疾病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住院医疗费用保险F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22132512022060322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