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女士 | 主险基本保额: 100万 | | 保险费: ¥1847.40 |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至70岁 | |||
年龄: 30 | 缴费年限: 30年交 |
1.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主险被保险人):
①等待期内:累计已交主险保费;
②等待期后:100万元;
2.私家车交通意外身故/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主险被保险人):50万元。
3.(附加)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附加险被保险人):
①等待期内:累计已交的附加合同保险费;
②等待期后,主合同被保险人生存且未发生身体高度残疾:20万元;
③等待期后,且主合同被保险人已身故或已身体高度残疾:100万元;
4.(附加)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主险被保险人):豁免附加合同后期保险费。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本公司在以下地方设有分支机构:北京、江苏、陕西、海南、深圳。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不含港澳台),如您在本公司未设分支机构的地区购买本产品,后续服务可能会有所延迟。 |
线上服务 | 本公司已建立在线核保、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体系,您可通过我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008-008或通过我司官方微信公众号“鼎诚人寿”办理业务。 |
如实告知 |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不得隐瞒或不实告,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无息退还您交纳的保险费。超过犹豫期退保,可能会造成您的资金损失,请您重点关注。退保请拨打客服热线4008-008-008办理,退保金将支付到投保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
支付及凭证 | 本合同采用电子保险单形式承保,您可以通过我司官方网站https://www.dingchenglife.com.cn查询保单。如您需要纸质保单,请拨打客服热线4008-008-008。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鼎诚鼎梁柱定期寿险条款 | 鼎诚人寿〔2020〕定期寿险023号/鼎诚人寿发〔2020〕201号 |
附加条款 | |
鼎诚附加鼎梁柱定期寿险条款 | 鼎诚人寿〔2021〕定期寿险001号/鼎诚人寿发〔2021〕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