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之日的 | 60周岁以下 | 60周岁及以上 |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比例 | 180% | 100% |
![]() | 姓名: 信女士 | 保险金额: 45万 | | 保险费: ¥6907.50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30 | 缴费方式: 30年交 |
33岁:做微创冠状动脉介入术(第一次轻症),且在60周岁前,获赔18万元,由于合同自带被保人豁免,后续保费不用再交,合同继续有效;
36岁:因为意外导致中度皿度烧伤(第一次中症),且在60周岁前。获赔33.75万元;
45岁:不幸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终末期,在60周岁前,且为癌症终末期,赔付94.5万元。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保险公司在浙江、江苏、北京、河北、福建、河南、山东、黑龙江、辽宁、上海、湖北、江西、宁波、广东、厦门、青岛、深圳、大连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在保险公司设有分公司的区域销售。A类地区为: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武汉(含汉口)、苏州、宁波、厦门、珠海、青岛、南通、东莞、济南、福州、佛山。B类地区为:除A类地区外,其他保险公司已开设分公司的区域。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投保咨询、在线投保、在线核保、承保、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线上服务体系 |
如实告知 | 如实告知:订立合同时,您应当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电子保单合同发出次日视为您的合同签收日,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15日内为犹豫期,具体期限以保险合同载明的期限为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犹豫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您在犹豫期内解除合同的,保险公司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的所交保费,如您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将退还您的现金价值。犹豫期后退保,您将遭受一定的损失。 |
支付和凭证 | (1)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除首期保险费外的其他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从约定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划转。 (2)理赔款将会在信泰保险审核通过后打入您提供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3)支付服务保险赔款的支付方式、退保金的支付方式、保险金的支付方式,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95365进行咨询。或者建议您到保险公司线下的分支机构直接咨询。具体地址您可以参考此链接(点击查看)。 (4)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您在投保成功后24小时内,电子保单会发送到您填写的投保人邮箱中,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您需要发票,请您拨打信泰人寿的官方客服电话95365 索取。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信泰如意安达守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1)疾病保险014号/信泰发【2021】196号 |
信泰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A款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 信泰保险〔2021〕疾病保险020号/信泰发〔2021〕1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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