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女士出院后向信美相互提出索赔,经审核本次理赔申请符合赔付范围,慧女士本次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中,符合社保范围内的个人自付费用共计6万元,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金额5万元的标准,信美相互一次性给付30万元保险金给到慧女士。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9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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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承保,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目前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在北京市设有机构,销售区域为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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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实告知 | 订立合同时,您应当就保险公司询问的问题进行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
费用扣除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
退保损失 |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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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信美相互 A 款疾病定额给付长期医疗保险条款 | 信美相互[2020]医疗保险030号/信美相互[2020]24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