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 | 2天 |
等待期 | 3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众安保险”),众安保险总部设立于上海,通过互联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开展与互联网交易直接相关的保险业务,主要服务会通过电话、互联网上的服务、第三方服务机构等方式为您提供全面便捷的保险服务。众安保险不设分支机构,在您所在的地区,可能无法直接提供及时的面对面线下服务。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 |
如实告知 | 请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生效之日零时起2 日(含第2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起,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同意或认可的网站等互联网渠道提出对本合同进行解除保险合同,视为投保人书面申请。保险合同生效后超过2日,您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众安保险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众安保险收到完整申请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成立时选择交清保险费,未满期净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3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如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 |
支付和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同书面表现形式之一。保险公司提供电子保单作为双方保险合同关系成立的合法有效凭证并具有完整证明效力。如已预留邮箱地址,投保完成后,电子保单会直接发送至您邮箱,如未收到电子保单可以通过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协助提供。 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时,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如投保人为企业,可提供专票。 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如您选择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则保险公司将在投保时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保险费;如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首期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除首期保险费外的其他保险费,保险公司将从约定账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金额划转。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个人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众安在线)(备-疾病保险)【2021】(主) 100号/众安字〔2021〕661号 |
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E款) | C00017932512022021610051 |
附加条款 | |
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22021111900373 |
附加指定疾病及手术扩展特需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22021111900263 |
附加个人轻度疾病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622021111900223 |
附加个人恶性肿瘤海外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22021111900193 |
附加恶性肿瘤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22021111900133 |
附加免赔额豁免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22021112000833 |
附加恶性肿瘤特定药械费用医疗保险条款(互联网2022版A款) | C0001793252202111190015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