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 费率表 保险金赔付比例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保险产品由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财险”)承保,目前华泰财险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江苏、广东、陕西、四川、云南、辽宁、浙江、河北、湖南、湖北、安徽、山西、福建、山东、广西、河南、江西、深圳、青岛、大连、宁波、贵州、内蒙古、厦门、黑龙江、新疆、宁夏、吉林、甘肃设有分支机构。本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为全国(不含港澳台)。若您处于华泰财险无分支机构的地区,不影响您的理赔,但可能会存在其他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在线投保、承保的线上服务。如有产品问题,可联系销售平台在线客服或者拨打客服热线进行咨询。 |
如实告知 | 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
支付和凭证 | (1)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保单”下载电子保单。 (2)本保险产品为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在线趸交,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您可以通过电子发票自助申请系统(http://ahchudan.pc.ehuatai.com/htfp)下载或进入微信公众号“华泰财险”-“理赔及服务”-“我的保单”菜单,点击“电子发票”查看电子发票。 (3)本产品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保险费将在投保时候按您选择的支付方式收取。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华泰财险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5432312022021814553/华财字〔2022〕82号 |
附加条款 | |
华泰财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C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 C00015432522021120102213/华财字〔2021〕586号 |
华泰财险附加救护车车费保险(A款)条款 | C00015431922021120102053/华财字〔2021〕58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