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女士 | 基本保额: 267550 | | 保险费: ¥50000 | |
性别: 女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30 | 缴费年限: 10年交 |
全残或身故保险金:
1、确定全残/身故在交费期满日之前(不含当日)的,按全残/身故时160%累计已交保费和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值给付全残/身故保险金;
2、确定全残/身故在交费期满日之后(含当日)的,按以下三项给付全残/身故保险金:
①18至60周岁时,160%累计已交保险费;61周岁及以上:120%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全残/身故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第n保单月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0.33%)n-1;
③被保险人全残/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 | 15天 |
等待期 | 9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本产品由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承保,由慧择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经纪服务。目前该公司在北京市设有机构,支持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投保。 |
线上服务 | 本产品已实现全流程线上保单服务,包括不限于投保、保单批改、退保、理赔、续期、投诉等,并设有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39-9990,能够满足您的保单服务需求。 |
如实告知 | 请您了解,在投保本产品时您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不得隐瞒或不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有告知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
退保损失 | 犹豫期后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 |
支付及凭证 | 保险费将按您在投保时的选择,通过您填写的银行卡账户或第三方账户支付。您后期需要交纳的保险费,将从您投保时选择并授权的交费账户中扣除。 本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后续理赔不需要提供纸质保单。本社在同意承保后,将向您投保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电子保单。保险公司发出电子保单之日视为保单签收日。 如您需要发票,请联系您的服务专员或者拨打客服热线400-139-9990,保险公司会为您提供电子发票等。 |
费用扣除 | 犹豫期内退保不收取任何费用,无息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信美相互传家有道终身寿险条款 | 信美相互[2020]终身寿险003号/信美相互[2020]0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