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慧先生 | 保险金额: 50万 | | 保险费: ¥27800 | |
性别: 男 | 保险期间: 终身 | |||
年龄: 30周岁 | 缴费年限: 30年 |
1、身故保险金:
a、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时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较大者;1.身故保险金:
a、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较大者;
b、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身故: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2.全残保险金:
a、交费期满日(含)之前全残: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与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中较大者;
b、交费期满日(不含)之后全残:被保险人全残时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的160%,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三者中的较大者。
犹豫期 | 20天 |
等待期 | 180天 |
重要提示 |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
承保机构 | 瑞泰人寿的经营区域为: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深圳、江苏、浙江、陕西、湖北。 本产品在网销渠道范围内销售,如果您所在的地区瑞泰人寿没有设立机构的,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您也可以通过瑞泰人寿客户服务专线400-810-9339进行投保咨询和业务查询。 |
线上服务 | 瑞泰人寿已在官方微信平台为客户开通了保全、续期、理赔等线上服务,客户可通过关注“瑞泰人寿”享有上述服务。 |
如实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公司就被保险人有关情况的询问,您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否则保险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所有告知事项均以书面告知为准,口头告知无效。 |
退保损失 | 本产品保险合同自电子保单发出之日起,有2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保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保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费用扣除 | 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
支付及凭证 |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完成购买后,我们会将电子保单发送至您投保时填写的电子邮箱。如需纸制保单或保险费发票,可于保单生效后向瑞泰人寿提出申请。 |
理赔 | 理赔争议处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1) 理赔争议处理机制: 1) 公平诚信: 以合同为基础、依据合同条款约定,查清事实、切实维护公司与客户的利益。 2) 客户至上: 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对案件结果进行耐心细致地解释。 3) 快速处理: 在收到客户的反馈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与其沟通、解释,确保案件得到准确、快速的处理,避免因时效问题造成客户不满。 4) 保密合规: 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理赔争议案件涉及的相关信息不得向与无关的任何人员、机构泄漏或传播。 |
其余须知:
主条款 | |
瑞泰瑞玺终身寿险合同条款 | 瑞泰人寿[2019]终身寿险015号/瑞泰人寿〔2019〕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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