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慧馨安2.0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 150种疾病全面保障
  • 少儿特定重疾额外赔付
  • 投被保人双豁免显关怀
  • 保障期内可享重疾绿通

投保人出生日期
18-77周岁
投保人性别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
出生30天-17周岁(不含第30天、含17周岁)
被保险人性别
基本保额
20万元 30万元 40万元 50万元 60万元
保障期限
15年 20年 25年 30年
缴费类型
一次性 年交
缴费年限
3年 5年 10年
保费豁免
不含 注:投保人保费豁免
附加险缴费年限
10年 注:投保人豁免
保费
162.69/年 查看现金价值演示 查看银行限额
  • 保险责任

  • 重大疾病保险金
    按照条款约定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按确诊时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此后每两年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15%,最多累计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75%。各保单年度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如表所示,详见本链接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10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6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达到三次后,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 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
    20万元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额外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身故保险金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 被保险人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 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则自身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全残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则自全残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 投保人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豁免后期保险费
    已交保险费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则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保险公司在以后的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逐期豁免当期被豁免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直至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保险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即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生并由保险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保险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小马点评 *点评内容为平台意见,仅供参考

产品解读

投保

慧先生,为自己2岁男宝宝投保了“完美童年重大疾病保险

被保人

姓名:
慧宝宝
保险金额:
30万
保险费:
¥339
性别:
保险期间:
20年
年龄:
2
缴费方式:
10年交

所获得的保险利益

1、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52.5万元;
2、中症疾病保险金:15万元;
3、轻症疾病保险金:9万元(限赔3次);
4、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30万元;
5、被保险人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后期保费;
6、身故保险金:累计所交保险费


注:以上仅为案例,具体的保险给付条件、等待期及合同终止等内容以本产品条款为准。。
  • 投保须知

犹豫期 20天
等待期 180天
重要提示 费率表 客户告知书 保单样本
承保机构
线上服务
如实告知
支付和凭证

其余须知:

  1. 1. 本产品由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承保,目前该公司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陕西、江苏、无锡、苏州、浙江、温州、重庆、湖北设有机构。本产品仅限在以上区域销售(不含宁波)。
  2. 2. 本产品承保年龄为出生30天-17周岁(不含第30天、含17周岁)。
  3. 3. 投保人的承保年龄为18-77周岁(含18、77周岁)。
  4. 4. 本产品最低基本保险金额为20万元,最高基本保额60万元,保额递增区间为10万元。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是未成年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给付按照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执行。
  5. 5. 本产品犹豫期20天,等待期180天。
  6. 6.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投保人仅限其父母。
  7. 7. 本产品针对不同缴费期限支持的投保年龄,具体投保年龄请点击本链接
  8. 8. 本产品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完成购买后,我们会把电子保单发到您的邮箱。
  9. 9. 本产品不支持外籍人士购买。
  10. 10.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可指定一人或两人;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额外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11. 11. 凡首次投保《瑞泰完美童年重大疾病保险》的客户,投保年龄与保险期间总和不大于40的,保单期满后60天内如再次通过慧择投保《瑞泰瑞盈重大疾病保险》或其他瑞泰人寿指定的重疾产品,可享受免健康告知等瑞泰人寿认可的优待投保条件。
  12. 12. 客户投保《瑞泰完美童年重大疾病保险》后在整个保障期间内享有重疾绿通,详情见附件PDF说明
  13. 13. 本产品相关条款报备文件编号为:瑞泰人寿〔2019〕83号。
  • 保险条款

主条款
瑞泰完美童年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2019]疾病保险007号
附加条款
瑞泰附加投保人豁免(升级版)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条款 瑞泰人寿[2019]疾病保险024号
  • 1、报案

  • 2、提交理赔资料

  • 3、理赔资料审核

  • 4、领取赔款

您可通过如下方式报案:
①微信报案: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慧择保险网”-“小马理赔”在线报案
②电话报案:拨打电话4006-366-366
1、报案成功后,我们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告知您理赔流程、资料要求及资料递交方式。
2、同时,我们还会给您发送报案短信,点击短信中的链接,可在线查看索赔指引、理赔联系方式、理赔进度等。
3、如您不确定资料是否齐全,可通过短信链接在线上传或拍照发至您的理赔经纪人邮箱,我们将会协助您进行预审,并指引您办理后续索赔。
事故责任明确、理赔资料齐全的案件,审核周期为:小马闪赔(如支持)一般为1个工作日,普通类一般为5-7个工作日,重大类一般为20-22个工作日。
理赔款一般在结案后的1-2个工作日可以到账。为保障到账时效,建议在提交理赔资料时以工、农、中、建、交或邮储等银行卡作为收款账户,并在申请书上写明具体开户行。

理赔须知

1、发生保险事故,请联系慧择报案,可拨打慧择网全国服务电话4006-366-366,或通过“慧择保险网”微信公众号在线报案。

2、报案时,请您提供保单号(或有效证件号码)、出险人姓名、出险时间、出险地点、出险原因、治疗就医情况等基本信息。

3、您向慧择报案后,我们将会给您发送索赔指引邮件、报案短信,告知您理赔流程、索赔资料、资料递交方式、后续理赔进度查询方式等。

4、发生保险事故如需前往医院就诊,请到合同约定的医院(境内一般是二级或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进行就诊治疗,并请提醒主治医生使用医保范围内可报销的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

5、就诊同时,请妥善保存病历(包含首诊病历)、发票、费用清单、处方、诊断证明、检查化验报告、住院病历等就医材料,以便后续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

6、在整个理赔过程中,慧择会为您提供全程理赔协助服务:包括理赔风险评估、理赔资料准备指导、理赔办理流程指引、全程跟进理赔进展、理赔结果合理性评估等。

Q本产品对医院有要求吗?
A本产品的认可医院是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毒、戒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Q本产品提供什么类型的发票?
A本产品支持提供电子发票。
Q保单如何验证?
A拨打瑞泰人寿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10-9339查询;或者登陆保险公司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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